辦理條件
1、已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2、申請人所持有的殘疾人證在使用過程中損壞,影響正常使用。
辦理材料
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及復印件(各一式二份);申請智力、精神類殘疾人證和未成年人申請殘疾人證須同時提供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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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機構
各縣級殘聯
政策問題
辦理殘疾人證不收取工本費。指定機構(醫院)評定殘疾類別、等級的相關費用以及照片等費用,原則上由申請人個人自理;有條件的地方可由當地財政予以補貼。
期滿換領
殘疾人證有效期十年。期滿可到批準殘聯換領,換領時需去指定評殘機構(醫院)重新評定。
類別等級變更
殘疾類別或等級發生變化的,須到指定機構(醫院)重新進行殘疾評定,批準殘聯根據評定結果重新核發殘疾人證。
遺失補辦
殘疾人證遺失,應及時報告批準殘聯,聲明作廢后可申請補發。第一次補發殘疾人證的編號在原20位編號后加“B1”,第二次補發加“B2”,依次類推。
遷移
殘疾人戶口遷移的,須同時辦理殘疾人證遷移手續。遷入地殘聯對原殘疾評定有異議的,可要求在遷入地當地重新進行殘疾評定。戶口遷移后超過半年沒有辦理殘疾人證遷移手續的,原發證殘聯凍結其殘疾人證,超過一年的注銷其殘疾人證。
注銷
殘疾人殘疾狀況變化不再符合殘疾標準或死亡的,則注銷其殘疾人證;注銷后,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殘疾人殘疾狀況變化的認定,以指定機構(醫院)作出的殘疾評定結論為準。
爭議處理
殘疾人證申請人對評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10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市級殘聯申請重新評定,經地市級殘聯同意后到指定的醫院或專業機構進行殘疾評定;如仍有異議,可向省級殘聯提出申請,由省級殘聯組織專家進行評定,該評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殘聯或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如實填寫申請表、評定表。
2.評定。由當地殘聯和衛生健康部門共同指定的評殘機構(一般為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對申請人進行殘疾評定,填寫評定表并加蓋公章。
3、審核、辦證。縣級殘聯對辦證申請材料、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論和公示結果進行審核,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予以辦證。評定結論不符合殘疾標準的,不予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