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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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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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優惠 5.6.1—153個人所得稅核準類優惠辦理(事項取消) 5.6.2—154個人所得稅優惠辦理 【業務描述】 個人所得稅優惠辦理是指符合個人所得稅優惠條件的納稅人,按規定將相關 資料報稅務機關按規定程序辦理,具體包括: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個人所得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 05012710)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個人所得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 05011605) (3)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個人所得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05011801) (4)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個人所得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 05011802) (5)個人轉讓自用住房個人所得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05011709) (6)個人無償受贈或繼承不動產個人所得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 05129908) (7)離婚析產分割房屋產權個人所得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05129999) 【辦理時間】、【辦理地點】及【聯系電話】 詳見本模塊第一篇《甘肅省各市、縣地稅局辦稅服務廳辦公時間、地址及聯系電話表》 【報送資料】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個人所得稅優惠: ——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個人身份證明及殘疾、孤老、烈屬的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 提交其他減免稅相關資料。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個人所得稅優惠: ——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個人身份證明及自然災害損失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 提交其他減免稅相關資料。 (3)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個人所得稅優惠: ——師(含)以上政治機關開具的證明隨軍家屬身份的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 件。 ——取得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 —— 提交其他減免稅相關資料。 (4)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個人所得稅優惠: ——師(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 —— 提交其他減免稅相關資料。 (5)個人轉讓自用住房個人所得稅優惠: ——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房產證、契稅完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原購房發票或收據原件及復印件。 ——售房合同或協議。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證明材料。 —— 提交其他減免稅相關資料。 (6)個人無償受贈或繼承不動產個人所得稅優惠: ——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下列情形分別應再提供: ①屬于繼承不動產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原房 主死亡證明、房產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②屬于遺囑人處分不動產的,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提交公證機關出具 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原房主死亡證明、房產所 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③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的,提供結婚證、戶口本等證明 材料;將房屋贈與父母、子女的,提供出生證明、戶口本等證明材料;贈與祖父 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贈與人和
受贈人親屬關系的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此外,還需提供房產所有權證原件及復 印件、贈與協議。 ④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 撫養人或者贍養人的,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撫養關系或者贍養關系公證書原件及 復印件,或者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關系或者贍養關系證明;此外, 還需提供房產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贈與協議。 —— 提交其他減免稅相關資料。 (7)離婚析產分割房屋產權個人所得稅優惠: ——房產證和原購房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離婚析產分割協議。 —— 提交其他減免稅相關資料。 【基本規范】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審核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 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受理;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 理原因。 (2)辦稅服務廳錄入相關信息,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轉一下環節按規定程 序辦理。 (3)辦稅服務廳收到反饋后1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領取《稅務事項通知 書》。 (4)本事項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 (5)提示納稅人,當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時,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 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 【辦理時限】 符合條件,7個工作日內辦結。 5.6.3—155個人所得稅優惠備案 【業務描述】 個人所得稅優惠備案指符合個人所得稅優惠條件的納稅人按規定將相關資 料報稅務機關備案,具體包括: (1)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個人所得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05013606、 05013608、05013609) (2)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個人所得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05011803) 【辦理時間】、【辦理地點】及【聯系電話】 詳見本模塊第一篇《甘肅省各市、縣地稅局辦稅服務廳辦公時間、地址及聯系電話表》 【報送資料】 (1)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個人所得稅優惠: ——《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 (2)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個人所得稅優惠: ——《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退役士兵與民政部門簽訂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領取的《城 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 役證》。 ——取得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 【基本流程】 同“5.1.4—143增值稅優惠備案【基本流程】” 【基本規范】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 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辦結,對重點群體創業人員在《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 登記證》中加蓋戳記,注明減免稅所屬時間;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 或不予受理原因。 (2)辦稅服務廳錄入相關信息,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轉下一環節按規定程 序處理。 【辦理時限】 符合條件,即時辦結。
非居民個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辦理 【業務描述】 非居民個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辦理是指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非居民個 人,按規定將相關資料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按規定程序辦理。(減免性質代 碼:05135401、05135501、05135601、05135701、05139901) 【辦理時間】、【辦理地點】及【聯系電話】 詳見本模塊第一篇《甘肅省各市、縣地稅局辦稅服務廳辦公時間、地址及聯系電話表》 【報送資料】 (1)非居民個人辦理享受稅收協定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 條款的,需提供以下資料(填報或提交的資料應采用中文文本。相關資料原件為 外文文本且稅務機關根據有關規定要求翻譯成中文文本的,報告責任人應按照稅 務機關的要求翻譯成中文文本): ①各稅收協定條款待遇通用資料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申請表》2份。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身份信息報告表》(適用于個人)。 ——由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在上一公歷年度開始以后出具的稅收居 民身份證明或其他居民身份證明資料原件或復印件(提供復印件的,應標明原件 存放處)。 ——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產權書據、合同、協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或 者中介、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②不同稅收協定條款待遇選擇提交資料 ——具有法律效力的企業章程,與控股公司間相關合同、協議或公司決議等 用于判斷申請享受協定待遇的非居民納稅人的居民身份和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資 料。 ——《代理人等確認自己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聲明》(無代理人的無需 提供)。 ——投資鏈條各方(包括該非居民、投資管理人或投資經理、各級托管人、 證券公司等)簽署的與投資相關的合同或協議,以及能夠說明投資業務的其他資 料,資料內容應包括委托投資本金來源和組成情況以及各方收取費用或取得所得 的約定(僅適用于委托投資)。 ——投資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級返回至該非居民的信息和憑據,以及對所得 類型認定與劃分的說明資料(僅適用于委托投資)。 (2)非居民個人享受其他稅收協定待遇辦理,需提供如下資料(填報或提 交的資料應采用中文文本。相關資料原件為外文文本且稅務機關根據有關規定要 求翻譯成中文文本的,報告責任人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翻譯成中文文本): ①各條款協定待遇通用資料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備案報告表》2份。 ――由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在上一公歷年度開始以后出具的稅收居民身 份證明或其他身份證明資料原件或復印件,享受國際運輸條款待遇的亦或提供由締 約對方航運主管部門在上一公歷年度開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證明原件或復印件(提供 復印件的,應標明原件存放處)。 ②不同稅收協定條款選擇提交資料 ——身份證件、回鄉證和派其來內地的公司、企業或者有關地區有關部門開具 的證明。 ——非居民的書面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支付工資證明及居住時間證明。 【基本流程】 (1)非居民個人享受稅收協定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條款、財產收益 條款: (2)非居民個人享受其他稅收協定待遇: 同“5.1.4—143增值稅優惠備案【基本流程】”。 【基本規范】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審核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 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受理;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 理原因。 (2)辦稅服務廳錄入相關信息,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轉下一環節按 規定程序處理。 (3)辦稅服務廳收到反饋后1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領取《稅務事項通知 書》。 (4)非居民個人享受稅收協定股息條款、稅收協定利息條款、稅收協定特 許權使用費條款、稅收協定財產收益條款辦理稅務機關為縣稅務機關的,在20 個工作日內辦結;辦理稅務機關為市稅務機關的,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辦理 稅務機關為省稅務機關的,在40個工作日內辦結;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 的,辦理稅務機關負責人可以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 納稅人;但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按要求補充提供資料的時間和與協定締約對方主 管當局進行情報交換或相互協商的時間不計入稅務機關辦理時間。 (5)非居民個人享受其他稅收協定待遇即時辦結。 (6)同一非居民就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同一項所得需要 多次享受應提請辦理的同一項稅收協定待遇,在首次辦理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 后的3個公歷年度內(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稅務機關就同一項所得重復 提出辦理申請。 (7)提示納稅人,當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時,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 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 【辦理時限】 非居民個人享受稅收協定股息條款、稅收協定利息條款、稅收協定特 許權使用費條款、稅收協定財產收益條款辦理稅務機關為縣稅務機關的,在20 個工作日內辦結;辦理稅務機關為市稅務機關的,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辦理 稅務機關為省稅務機關的,在40個工作日內辦結;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 的,辦理稅務機關負責人可以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 納稅人;但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按要求補充提供資料的時間和與協定締約對方主 管當局進行情報交換或相互協商的時間不計入稅務機關辦理時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