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依據
殘疾人信訪工作主要依據“國家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有關法律和《國務院信訪工作條例》、《中央辦公廳關于中央各部門歸口分工接待群眾來訪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法規。
(1)依據國家憲法、法律、法規依法處理殘疾人信訪問題
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對殘疾人在國家中的地位和所享有的基本權利都有規定,信訪部門要運用法律武器依法開展信訪工作,保障和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2)依據殘疾人保障法所規定殘聯的職能接待和處理信訪問題。
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聯具有“代表、服務、管理”職能,這就要求我們要代表殘疾人的利益協調有關部門解決殘疾人的信訪問題。
(3)依據《國務院信訪工作條例》有序處理殘疾人信訪問題。
《國務院信訪工作條例》對信訪人信訪和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以及受理、辦理信訪事項的原則、方式、管轄、處理信訪問題的基本程序均有較全面的規定。信訪部門要依據“條例”的規定,有序處理好殘疾人信訪問題。
(4)依據《中央辦公廳關于中央各部門歸口分工接待群眾來訪辦法》,歸口處理人民信訪問題。
上述“辦法”具體規定了按來訪人員所屬系統和反映問題的性質,分別由中央各有關部門接洽處理的詳細內容,明確了中央各有關部門的信訪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