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方便殘疾人獲得法律救助服務,切實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門制定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是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協調服務機構。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由上一級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批準,設在同級殘聯。
第三條省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對全省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受同級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其日常管理和業務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第四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的內容包括咨詢、代書、調解、協調、代理等法律服務。
第五條 殘疾人可以通過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救助申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按規定程序認真受理。
第六條 對于殘疾人申請的法律救助案件,如果符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條件,則應當將案件轉介到相關機構,并協助殘疾人獲得相應的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對于應當由相關單位或部門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和幫助的其它案件,要協助殘疾人獲得相應法律服務和幫助。
第七條 除第六條規定的案件外,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能夠直接提供法律救助服務的,要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和幫助。并將直接提供法律救助的服務范圍和條件,予以公示。
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直接提供法律救助服務:(1)殘疾人經濟困難的;(2)侵犯殘疾人群體利益的;(3)案情復雜、涉及面廣、社會影響較大的。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不斷擴大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的內容和范圍。
第八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要有專職工作人員和無障礙設施。積極采用社會化的工作方式,聘請律師、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等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
第九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建立健全案件申請、登記、辦理、統計、歸檔以及重大案件報告等工作制度。
第十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加強有關法律法規和典型案件的宣傳。
第十一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每年應當向本級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報告工作。
第十二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支付。各級殘聯和有關部門應多渠道籌集資金為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供經費支持。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規范經費的使用。
第十三條 各地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可以參照本規定,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設工作。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省殘疾人法律救助協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