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省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工作規則及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和省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規定的通知
省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甘肅省殘疾人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工作規則》、《甘肅省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和《甘肅省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規定》已經省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部門實際,認真履行職責,抓好貫徹執行。
甘肅省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
領導小組辦公室(代章)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省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工作規則
一、省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全省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政策和計劃;督促、協調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針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協調相關部門妥善處理和解決;總結推廣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好的經驗和做法,宣傳、表彰法律救助工作先進單位及個人;督促、監督、指導市(州)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構做好本地區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組織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專項檢查;指導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殘疾人法律救助日常工作。
二、領導小組通過舉行全體會議和辦公室會議,討論、研究和協調解決全省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領導小組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如遇特殊情況,確需召開全體會議時,經領導小組辦公室或成員單位申請,可以召開全體會議。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總結、安排年度工作;通報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開展情況及各成員單位任務完成情況;研究解決全省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會議一般由組長主持,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全體成員參加。
四、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研究解決和貫徹落實領導小組全體會議議定事項;研究解決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由主任或主任委托某一成員主持,辦公室全體成員參加。
五、全體會議的議題和召開時間,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協商各成員單位提出,報領導小組組長確定;會議組織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
六、領導小組成員及辦公室成員不能出席領導小組全體會議或辦公室會議時,要委托本單位其他負責同志或有關同志列席;成員如對會議議題有不同意見,可在會前提出。
七、各成員單位要按照《殘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實施方案實施辦法》及《省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的要求,各負其責,將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切實納入本部門工作計劃和議事日程,認真制定計劃,采取有效措施,積極主動地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八、領導小組根據工作需要,定期組織有關成員及辦公室成員組成的工作組,到省內各地檢查、指導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工作組完成任務后,要向領導小組書面匯報工作情況。
九、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決定的有關事項,以會議紀要或領導小組文件印發各成員單位、市州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機構和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以領導小組名義發文,經辦公室審核和各成員單位會簽后,由組長簽發。
十、領導小組成員因工作調動,不能或不適合在領導小組擔任職務時,所在單位要及時向領導小組提出補充名單,由組長批準。
十一、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省殘聯,負責殘疾人法律救助日常工作,編發法律救助工作簡報,交流、溝通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情況;研究制定殘疾人法律救助政策;培訓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者;協調處理侵殘大要案;指導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開展工作檔案、數據統計、宣傳等工作。
十二、各成員單位要確定1名干部作為聯絡員,與領導小組辦公室保持工作聯系。
甘肅省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
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省高級人民法院
1、按照國家有關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和司法救助規定的要求,減免符合條件的殘疾當事人的訴訟費用;對已經獲得法律援助的殘疾人再申請司法救助的,要直接給予救助;簡化殘疾人申請司法救助的程序,逐步擴大救助范圍。
2、審理涉及殘疾人的案件,要及時立案、就地審理、當庭調解、盡快結案,盡量減少殘疾人的往返次數,降低殘疾人的訴訟成本;并根據殘疾人的需求,免費提供盲文、大字體的判決書和手語翻譯等特殊服務。
3、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要依法及時向相關單位發出司法建議,督促其盡快糾正。
4、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殘疾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盲、聾、啞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殘疾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代理人的,法院要告知其有依法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
省人民檢察院
1、對于侵害殘疾人權益的各類刑事犯罪行為,特別是侵殘大案要案,要加大查處力度,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辦案中,如發現有關單位存在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要依法及時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盡快糾正。
2、對于殘疾人控告、舉報、申訴的案件,要優先受理和審查,盡快結案;對于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要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告知當事人。
3、保障殘疾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審查批準逮捕殘疾犯罪嫌疑人時,對于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強制措施不至于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不予批準逮捕;對于輕微刑事案件,如果殘疾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諒解或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批準逮捕或者不起訴,確實需要提起公訴的應當依法向法院提出從寬處理的意見。
4、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殘疾人,采取適合其身心特點的辦案方式,依法從寬處理;同時加強與家長、學校、殘聯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聯系和配合,共同做好幫教工作。
5、強化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構等場所的監督,保障殘疾被羈押人和被勞教人員的合法權益。
6、對經濟困難的殘疾犯罪嫌疑人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告知其申請法律援助須經偵查機關批準。
省公安廳
1、加強社會治安秩序整治工作,依法查處并打擊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并采取宣傳預防措施,提高殘疾人的防范能力。
2、嚴厲打擊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組織殘疾人乞討和強迫、拐騙聾啞青少年等違法犯罪行為。
3、認真貫徹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依法維護殘疾人的道路通行權和平等參與社會的權益。
4、為殘疾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對經濟困難的,告知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5、盲人或者聾啞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其他殘疾人應當遵循教育、挽救為主,處罰為輔的方針。
6、訊問殘疾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對于確有人身危險性必須使用戒具的,在危險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省司法廳
1、指導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加強與法院、殘聯、街道、社區、村(居)委會等的協調配合,及時了解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新需求,完善“便殘助殘”措施,建立高效、便捷的殘疾人維權工作機制。
2、完善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法律援助的工作網絡,在各級殘聯和基層社區、福利企業、特殊教育學校等殘疾人比較集中的地方,設立殘疾人法律援助聯絡部或工作站等,開展法律咨詢、調解、代書等工作。
3、充分發揮法律服務工作職能作用,引導和推動廣大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為殘疾人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務。
4、指導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特別是省上掛牌命名的“愛心助殘法律援助單位”的聯系,倡導與當地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服務協議,在殘聯設立法律服務辦公室,免費為殘疾人提供法律咨詢和服務。
5、制定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優惠政策,探索建立殘疾人法律援助專項基金,對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和法律服務所為殘疾人提供法律幫助給予適當的經費補助。
6、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加強對殘疾人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殘疾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廣泛開展殘疾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殘疾人權益的法律意識,營造良好法制氛圍。
省民政廳
1、按照分類施保、分類救助的政策,逐步提高對殘疾人的保障和救助水平。
2、加強對流浪、乞討殘疾人的救助工作,重點救助重度和無家可歸的殘疾人。
3、指導各市(州)做好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工作,對安置殘疾人達不到規定比例和標準的,注銷其福利企業資格;對福利企業和社會福利機構等殘疾人較為集中的場所,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和檢查。
省人力資源與勞動保障廳
1、依據國家、省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促進殘疾人就業。
2、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依法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侵害殘疾人勞動保障權益的行為,督促用人單位嚴格遵守國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依法維護殘疾人的勞動權益。
3、各級人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嚴格遵守國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依法、公正、及時處理涉及殘疾人的勞動爭議案件,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勞動就業權益。
4、對于涉及殘疾人就業、社會保障的來信來訪、申訴、行政復議等,要及時、依法處理。
省教育廳
1、貫徹執行國家、省上法律法規和政策中涉及殘疾人教育的有關規定,嚴厲查處各種侵害殘疾人受教育權利的行為,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
2、對于拒絕符合入學條件殘疾人入學的或對殘疾學生有歧視行為的教育機構,主管行政部門要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3、對涉及殘疾人教育問題的來信來訪、申訴、行政復議等,要及時、依法處理。
4、對殘疾人教育機構進行經常性檢查,確保順利開展教學活動,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
省衛生廳
1、按照國家、省上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落實殘疾人醫療、康復服務政策和措施。
2、加強對精神專科醫院、康復醫院(中心)等殘疾人集中的醫療衛生機構的管理和指導,依法維護殘疾人的醫療和康復權益。
3、采取積極措施,鼓勵醫療事故鑒定機構減免殘疾人的鑒定費用。
4、對于涉及殘疾人醫療康復權利的來信來訪、申訴、行政復議等,要及時、依法處理。
省殘聯
1、及時了解和反映殘疾人的法律需求,不斷加大對殘疾人的法律救助力度,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各項合法權益。
2、暢通法律救助渠道,完善法律救助制度,健全法律救助機構,為殘疾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助服務。
3、定期召開會議,對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進行總結和部署;加強督促檢查,促進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順利開展。
4、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配合有關單位和部門,保障符合條件的殘疾人能夠獲得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其他相關費用減免,并通過多種措施使更多的殘疾人享受優惠和扶助。
5、挖掘社會資源,積極籌集資金,吸納法律專業人才,開展專業化的法律救助服務。
甘肅省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方便殘疾人獲得法律救助服務,切實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門制定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是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協調服務機構。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由上一級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批準,設在同級殘聯。
第三條 省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對全省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受同級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其日常管理和業務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第四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的內容包括咨詢、代書、調解、協調、代理等法律服務。
第五條 殘疾人可以通過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救助申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按規定程序認真受理。
第六條 對于殘疾人申請的法律救助案件,如果符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條件,則應當將案件轉介到相關機構,并協助殘疾人獲得相應的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對于應當由相關單位或部門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和幫助的其它案件,要協助殘疾人獲得相應法律服務和幫助。
第七條 除第六條規定的案件外,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能夠直接提供法律救助服務的,要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和幫助。并將直接提供法律救助的服務范圍和條件,予以公示。
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直接提供法律救助服務:(1)殘疾人經濟困難的;(2)侵犯殘疾人群體利益的;(3)案情復雜、涉及面廣、社會影響較大的。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不斷擴大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的內容和范圍。
第八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要有專職工作人員和無障礙設施。積極采用社會化的工作方式,聘請律師、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等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
第九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建立健全案件申請、登記、辦理、統計、歸檔以及重大案件報告等工作制度。
第十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加強有關法律法規和典型案件的宣傳。
第十一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每年應當向本級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報告工作。
第十二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支付。各級殘聯和有關部門應多渠道籌集資金為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供經費支持。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規范經費的使用與管理,并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各地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可以參照本規定,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設工作。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省殘疾人法律救助協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