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甘肅省殘疾人專職委員工作規范(暫行)》的通知 甘殘聯發[2012] 83號
各市(州)、縣(市、區)殘聯: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省委發[2009]12號)和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殘聯《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基層殘疾人組織建設的實施意見》(甘殘聯發[2010]23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全省基層殘疾人組織建設,規范殘疾人專職委員管理,提高專職委員工作效率和水平,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建設,結合我省實際,省殘聯制定了《甘肅省殘疾人專職委員工作規范(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甘肅省殘疾人專職委員工作規范(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基層殘疾人組織規范化建設水平,造就一支熱愛殘疾人事業,具有敬業和奉獻精神,能夠獨立履行崗位職責,熱心為殘疾人服務的基層殘疾人專職委員隊伍,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全省所有鄉鎮(街道)殘聯、村(社區)殘協專職委員。
第三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是指在鄉鎮(街道)殘聯主席團委員和村(社區)殘協委員中,通過選聘產生的專職或相對專職,協助殘聯理事長或殘協主席開展殘疾人工作的殘疾人委員。
第四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應恪守“人道、廉潔、服務、奉獻”的職業道德,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為殘疾人提供各類服務。
第二章 選拔聘用
第五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的基本條件
1、熱愛殘疾人事業,遵紀守法,具有敬業和奉獻精神,在殘疾人中有較高威信。
2、具備一定的組織協調和表達溝通能力,殘疾程度較輕,能夠適應基層工作并能完成工作任務。
3、具有本地常住戶口,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是精神和智力殘疾人的直系親屬。
4、鄉鎮(街道)殘聯和社區殘協殘疾人專職委員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村殘協殘疾人專職委員具備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年齡在18周歲至55周歲之間。
第六條 選聘殘疾人專職委員的基本原則
1、就地就近原則。殘疾人專職委員一般從本鄉鎮(街道)殘聯主席團委員和社區(村)殘協委員中選聘,每個鄉鎮(街道)殘聯、社區(村)殘協選聘1名。
精神和智力殘疾人的直系親屬擔任專職委員不能超過當地專職委員總數的20%。
2、公開公正原則。殘疾人專職委員實行公開招聘、擇優聘用。招聘程序公平、公開、公正,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對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以上證書的殘疾人,符合專職委員基本條件的,可以直接聘任為殘疾人專職委員。
對殘疾人自強模范、見義勇為致殘或復轉傷殘軍人、殘疾人大學生、殘疾人致富帶頭人等,適當放寬設置條件,同等條件下優先選聘。
3、能進能出原則。殘疾人專職委員崗位采取定崗不定人,實行優勝劣汰,能進能出,動態管理。
第七條 選聘鄉鎮(街道)、社區殘疾人專職委員的基本程序
1、成立機構。由縣(市、區)政府殘工委牽頭組織,分管領導任組長,民政、財政、人社、殘聯等成員單位負責人組成選聘工作領導小組,全權負責本縣鄉鎮(街道)、社區殘疾人專職委員選聘工作。
2、動員報名。制定選聘殘疾人專職委員具體實施方案,公布選聘的相關事項,動員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積極報名參與競聘。報名人數與聘用人數比例不低于3:1。
3、考試錄用。由選聘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筆試和面試。根據筆試、面試、體檢等綜合情況,征求鄉鎮(街道)、社區意見后,擇優確定選聘人員,張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4、簽訂合同。公示期滿后,按照有關規定,由縣(市、區)殘聯與殘疾人專職委員簽訂聘用合同,填寫殘疾人專職委員基本情況登記表(市州統一制定),辦理聘用手續。報縣(市、區)人社部門和市級殘聯備案。
第八條 選聘村殘疾人專職委員的基本程序
1、公開招聘。本人自愿報名,村委會審核資格并進行推薦,鄉鎮(街道)殘聯統一組織考試、考察,擇優確定人選,經鄉鎮(街道)政府和縣(市、區)殘聯同意后,對聘用人選進行公示。
2、民主推選。公開招聘報名人數不足3人的,可以由村全體殘疾人進行推舉,確定專職委員人選。
3、頒發聘書。鄉鎮(街道)殘聯向村殘疾人專職委員正式頒發聘用證書,原則上兩年一聘。并填寫殘疾人專職委員基本情況登記表,報縣(市、區)殘聯備案。
第三章 工作職責與工作內容
第九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受鄉鎮(街道)殘聯和村(社區)殘協的領導,承擔上級殘聯、鄉鎮(街道)、村(社區)安排的工作任務,同時接受上級殘聯的監督、檢查與指導。
第十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基本職責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恪守“人道、廉潔、服務、奉獻”的職業道德,掌握殘疾人基本狀況和需求,代表殘疾人利益,反映殘疾人呼聲,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
2、廣泛宣傳黨和政府有關殘疾人事業法規政策和惠殘政策,倡導“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精神,團結、教育、帶領殘疾人參與經濟社會和和諧社會建設。
3、配合鄉鎮(街道)殘聯和村(社區)殘協做好本地區殘疾人生活保障、康復、就業、教育、扶貧、文化、體育、維權、志愿者助殘等工作,為殘疾人提供及時有效服務。
第十一條 鄉鎮(街道)、社區殘疾人專職委員工作內容
1、調查、走訪轄區內殘疾人家庭,掌握殘疾人及其家庭基礎信息及基本需求和康復、就業、教育、參加社會保險、住房等狀況,逐人逐項建檔立卡,實行動態管理。
2、配合康復技術人員入戶進行殘疾篩查、診斷和功能評定;建立康復需求和服務檔案;宣傳殘疾預防、康復醫療基本知識;協助開展殘疾人康復訓練和轉診、轉介等康復服務;為殘疾人提供輔助器具信息等。
3、組織轄區內殘疾人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和實用技術培訓。開展就業指導、提供就業信息,鼓勵殘疾人自主創業。
4、幫助轄區內殘疾人落實各項優惠扶持政策,落實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幫助申請落實低保、救助救濟,落實危房改造補助、康復扶貧貸款、小額信貸和機動輪椅車燃油補貼申領工作等。
5、摸清未入學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底數,協調當地教育部門幫助其入學。開展資助困難殘疾學生和殘疾人家庭子女就學工作。
6、積極向殘疾人及親屬開展有關涉及殘疾人法律法規的宣傳,化解矛盾糾紛,解決殘疾人反映的信訪問題。協助做好殘疾人監測工作。
7、向有關部門反映本轄區推進無障礙建設和改造的意見,協助做好轄區內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的需求反映、改造方案制定及實施等工作。
8、建立志愿者助殘聯絡站,動員組織社會各界廣泛開展幫扶貧困殘疾人活動。
9、組織開展世界殘疾人日、全國助殘日等活動,指導殘疾人積極參與殘疾人文化周、文化進社區及社區文化生活。
10、協調開辟建設適合殘疾人參與文化體育活動的環境和條件。引導殘疾人積極參加體育鍛煉;組織開展殘疾人體育培訓和體育活動;發現、推薦殘疾人體育活躍分子和優秀殘疾人體育人才。
11、協助鄉鎮(街道)殘聯理事長或殘協主席制定殘疾人工作計劃,起草有關文件,充分發揮助手作用。鄉鎮(街道)殘聯專職委員對村和社區殘協專職委員負有業務指導職責。
12、積極完成鄉鎮(街道)殘聯和社區殘協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條 村殘疾人專職委員工作內容
1、完成落實好鄉鎮(街道)殘聯和村黨支部、村委會下達的殘疾人工作任務。
2、向殘疾人宣傳黨和政府關于殘疾人事業的法律法規,積極落實各項扶助殘疾人的優惠政策以及殘聯有關文件精神。
3、走訪殘疾人家庭,詳細掌握本村殘疾人的基本情況和各項需求。
4、建立《殘疾人基本情況動態匯總表》、《殘疾人康復、就業、教育、維權等服務需求表》、《殘疾人納入低保、落實社會保險情況登記表》、《殘疾人住房情況摸底表》、《殘疾人結對幫扶一覽表》、《扶殘助殘活動記錄表》、《殘疾人來信來訪登記表》及協會會議記錄和家訪工作日記等“七表一錄一記”。
5、做好殘疾人信訪工作,堅持將矛盾解決在基層。
6、組織開展殘疾人文化體育活動和志愿者助殘活動。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鄉鎮(街道)殘聯負責本鄉鎮(街道)的殘疾人專職委員日常管理,村(社區)殘協負責本村(社區)殘疾人專職委員的日常管理,為其提供必要的辦公設施和條件。
第十四條 建立殘疾人專職委員信息數據庫,一人一崗一表一合同(一聘書),實行實名制管理。
第十五條 建立殘疾人專職委員聘用合同制度。鄉鎮(街道)、社區殘疾人專職委員實行合同制管理,必須簽訂聘用合同;村專職委員實行聘用制管理,頒發聘用證書。
第十六條 建立殘疾人專職委員教育培訓和績效考核制度,實行殘疾人專職委員持證上崗制度。
第五章 工作規范
第十七條 工作制度
1、辦公制度。鄉鎮(街道)、社區殘疾人專職委員實行全日制工作,納入鄉鎮(街道)、社區統一管理。村殘疾人專職委員實行定時定點辦公制度,每周到村委會固定上班不少于1天。
2、會議制度??h(市、區)殘聯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鄉鎮(街道)殘疾人專職委員工作會議。鄉鎮(街道)殘聯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村(社區)殘疾人專職委員工作會議。村(社區)專職委員每年負責召開2次以上殘疾人座談會,征求意見,通報情況。
3、走訪制度。鄉鎮(街道)、社區殘疾人專職委員每月走訪殘疾人不少于10人,村殘疾人專職委員每月走訪殘疾人不少于5人,了解殘疾人的基本情況和基本需求。
4、調研制度。針對殘疾人具有普遍性的亟待解決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鄉鎮(街道)、社區殘疾人專職委員每年向縣(市、區)殘聯提交一篇調研報告;村殘疾人專職委員每年向鄉鎮殘聯提出工作建議。
5、學習制度。積極參加所在單位的集體學習,個人自學每天不少于1個小時,學習有關殘疾人事業方針政策、業務知識及上級安排的其他學習內容。學習要有筆記,接受檢查。
第十八條 工作程序
1、殘疾人向專職委員反映的意見或困難,或是專職委員到殘疾人家中了解到的困難和問題,要進行登記。
2、凡專職委員能答復或能解決的,要在3個工作日內幫助其解決;不能解決的,要及時向所在鄉鎮(街道)殘聯或村(社區)委會反映。
第十九條 鄉鎮(街道)、社區殘疾人專職委員工作流程
1、調查摸底。認真調查轄區內殘疾人居住分布、年齡結構、致殘原因、生活生產以及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困難等基本情況,健全本轄區基本工作臺帳。
2、制定方案。匯總分析殘疾人各類信息,結合全年工作總體安排,有針對性地制定實施方案和具體推進計劃。
3、組織實施。圍繞康復醫療、扶貧解困、勞動就業、維權信訪、文化體育等重點工作,依托危房改造、扶殘助學、輔具適配、居家安養、技能培訓等援助項目,有效解決殘疾人衣、食、住、行方面的實際困難。
4、入戶走訪。對各項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跟進回訪,及時向鄉鎮(街道)殘聯理事長和社區殘協匯報工作進展情況和困難問題,征求殘疾人的意見和建議,不斷完善工作方式方法,對重點工作要進行階段性評估,及時調整工作思路措施,確保工作質量。
第六章 培訓考核
第二十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培訓
各級殘聯要創造條件鼓勵殘疾人專職委員參加各類成人學歷教育、社會工作師考試和公務員考試,不斷提高綜合素質。
縣(市、區)殘聯負責對鄉鎮(街道)、社區殘疾人專職委員進行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10天;鄉鎮(街道)殘聯負責對村殘疾人專職委員進行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5天。省、市殘聯對優秀殘疾人專職委員進行培訓。
縣級殘聯要保障殘疾人專職委員學習資料、征訂工作刊物的必要經費。
第二十一條 縣級殘聯與鄉鎮(街道)殘聯、鄉鎮殘聯與村(社區)殘協要層層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明確目標,靠實責任,全面推進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考核以目標管理責任書為依據,堅持平時考核與年終綜合考核相結合的原則。具體考核辦法由縣級殘聯制定。
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簡便易行、注重實績、群眾公認的原則。
考核采取民主測評、個別談話、民意調查、實績分析、查閱資料等方法進行,全面、客觀、準確地考核殘疾人專職委員。
第二十四條 年終綜合考核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優秀等次比例不得低于全縣殘疾人專職委員總數的15%。
每年考核結果應告知本人,并記錄在本人檔案。
第二十五條 考核為優秀等次的,由縣級殘聯給予一次性獎勵,連續考核三年為優秀的,由市級殘聯進行嘉獎。殘疾人專職委員通過社會工作師考試的,由縣級殘聯給予表揚獎勵。
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由鄉鎮(街道)殘聯理事長或村(社區)殘協主席進行勸勉談話,留用觀察三個月,期滿后稱職的予以續聘,不能勝任工作的予以解聘。村殘疾人專職委員考核為不合格的,不能享受省級財政誤工補助。
第七章 津貼報酬
第二十六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有獲得工作報酬、勞動保障和社會保險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專職委員應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鄉鎮(街道)殘聯和社區殘協專職委員全部納入公益性崗位,享受全額崗位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按有關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村殘協專職委員誤工補貼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在省級財政專補的基礎上,市、縣要給予適當補助,逐步提高村殘疾人專職委員誤工補貼標準。
第二十八條 連續在專職委員工作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因疾病、年齡或其它原因,不能繼續從事專職委員工作的,由縣(市、區)殘聯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給予本人不少于半年崗位工資(補貼)作為創業扶持資金。
第二十九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工資(補貼)應隨著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工資收入水平提高逐年遞增。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范具體應用中的相關問題由甘肅省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