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省殘聯各專門協會章程的通知 甘殘聯組聯字[2007] 1號
各市(州)、縣(區、市)殘聯及各專門協會,甘肅礦區殘聯及專門協會:
2月4日,省殘聯四屆五次主席團會議期間,省各專門協會分別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了省5個協會章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市州、縣區市專門協會不再另行制定章程。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日
甘肅省盲人協會章程
(2003年8月19日省盲人協會四屆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2007年2月4日省盲人協會四屆五次全體會議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甘肅省盲人協會(簡稱甘肅省盲協)是全省盲人的群眾組織,是甘肅省殘疾人聯合會的專門協會,接受甘肅省殘疾人聯合會領導。
第二條 本會宗旨:弘揚人道主義思想,代表盲人的共同利益,反映盲人的特殊需求,維護盲人的合法權益,宣傳、動員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盲人,促進盲人平等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及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規范。
第四條 本會地點:蘭州市城關區民主西路168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密切聯系盲人,反映盲人的意見和需求,爭取和維護盲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為盲人參與社會生活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六條 團結、教育盲人遵守國家法律,履行應盡的義務,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
第七條 促進盲人康復、扶貧、教育、勞動就業、維權、文化體育、社會保障及殘疾預防等工作。
第八條 推動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盲人輔助用品用具的研制開發與推廣應用;為盲人按摩等具有盲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詢、建議、服務和監督。
第九條 參與、舉辦與盲人有關的各類培訓,推動文化掃盲工作;組織開展各種有益于盲人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 十 條 在盲人中推薦殘疾人工作者。
第十一條 承辦省殘聯委托的專項工作。
第十二條 通過市(州)殘聯,聯系并指導市(州)盲人協會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代表甘肅盲人參加中國盲人協會和國際盲人組織的活動,開展同各省盲人組織的友好往來與合作。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四條 全省盲人代表會議
全省盲人代表會議由省殘聯全省代表大會中的盲人代表組成。職權是:
(一)審議省盲協工作報告,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省盲協章程;
(三)選舉省盲協委員會委員;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全省盲人代表會議每屆五年,與省殘聯代表大會同期舉行。全省盲人代表會議須有盲人代表中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名譽職務
省盲協可設名譽主席,由省盲協委員會聘請。
第十七條 省盲協委員會
省盲協委員會在全省盲人代表會議閉會期間,負責貫徹省殘聯主席團會議決議和盲人代表會議決議。職權是:
(一)選舉主席、副主席;
(二)執行省殘聯主席團會議決議和全省盲人代表會議的決議;
(三)向全省盲人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四)向全省盲人代表會議提出本會章程修正案;
(五)檢查、監督本會章程的實施;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省盲協委員會委員從全省盲人代表會議的代表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九條 省盲協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經委員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選舉時須有2/3以上的委員出席,其選舉結果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經省殘聯主席團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省盲協的日常工作由省殘聯專門協會辦公室承擔,組聯處負責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省盲協委員會。
甘肅省聾人協會章程
(2003年8月19日省聾人協會四屆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2007年2月4日省聾人協會四屆五次全體會議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甘肅省聾人協會(簡稱甘肅省聾協)是全省聾人的群眾組織,是甘肅省殘疾人聯合會的專門協會,接受甘肅省殘疾人聯合會的領導。
第二條 本會宗旨:弘揚人道主義思想,代表聾人的共同利益,反映聾人的特殊需求,維護聾人的合法權益,宣傳、動員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聾人,促進聾人平等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及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規范。
第四條 本會地點:蘭州市城關區民主西路168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密切聯系聾人,反映聾人的意見和需求,爭取和維護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為聾人參與社會生活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六條 團結、教育聾人遵守國家法律,履行應盡的義務,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
第七條 促進聾人康復、扶貧、教育、勞動就業、維權、文化體育、社會保障及殘疾預防等工作。
第八條 推動無障礙設施建設和聾人輔助用品用具的研制開發與推廣應用;為中國手語、影視字幕、聾兒康復等具有聾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詢、建議、服務和監督。
第九條 參與、舉辦與聾人有關的各類培訓,提高聾人的綜合素質;組織開展各種有益于聾人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 十 條 在聾人中推薦殘疾人工作者。
第十一條 承辦省殘聯委托的專項工作。
第十二條 通過市(州)殘聯,聯系并指導市(州)聾人協會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代表甘肅聾人參加中國聾人協會和國際聾人組織的活動,開展同各省聾人組織的友好往來與合作。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四條 全省聾人代表會議
全省聾人代表會議由省殘聯代表大會中的聾人代表組成。職權是:
(一)審議省聾協工作報告,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省聾協章程;
(三)選舉省聾協委員會委員;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全省聾人代表會議每屆五年,與省殘聯代表大會同期舉行。全省聾人代表會議須有聾人代表中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名譽職務
省聾協可設名譽主席,由省聾協委員會聘請。
第十七條 省聾協委員會
省聾協委員會在全省聾人代表會議閉會期間,負責貫徹省殘聯主席團會議決議和全省聾人代表會議決議。職權是:
(一)選舉主席、副主席;
(二)執行省殘聯主席團會議決議和全省聾人代表會議決議;
(三)向全省聾人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四)向全省聾人代表會議提出本會章程修正案;
(五)檢查、監督本會章程的實施;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省聾協委員會委員從全省聾人代表會議的代表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九條 省聾協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經委員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選舉時須有2/3以上的委員出席,其選舉結果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經省殘聯主席團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省聾協的日常工作由省殘聯專門協會辦公室承擔,組聯處負責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省聾協委員會。
甘肅省肢體殘疾人協會章程
(2003年8月19日省肢體殘疾人協會四屆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2007年2月4日省肢體殘疾人協會四屆五次全體會議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甘肅省肢體殘疾人協會(簡稱甘肅省肢協)是全省肢體殘疾人的群眾組織,是甘肅省殘疾人聯合會的專門協會,接受甘肅省殘疾人聯合會的領導。
第二條 本會宗旨:弘揚人道主義思想,代表肢殘人的共同利益,反映肢殘人的特殊需求,維護肢殘人的合法權益,宣傳、動員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肢殘人,促進肢殘人平等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及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規范。
第四條 本會地點:蘭州市城關區民主西路168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密切聯系肢殘人,反映肢殘人的意見和需求,爭取和維護肢殘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為肢殘人參與社會生活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六條 團結、教育肢殘人遵守國家法律,履行應盡的義務,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
第七條 促進肢殘人康復、扶貧、教育、勞動就業、維權、文化體育、社會保障及殘疾預防等工作。
第八條 推動城市道路和建筑無障礙設施建設及肢殘人輔助用品用具的研制開發與推廣應用;為殘疾人機動車等具有肢殘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詢、建議、服務和監督。
第九條 參與、舉辦與肢殘人有關的各類培訓,提高肢殘人的綜合素質;組織開展各種有益于肢殘人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 十 條 在肢殘人中推薦殘疾人工作者。
第十一條 承辦省殘聯委托的專項工作。
第十二條 通過市(州)殘聯,聯系并指導市(州)肢殘人協會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代表甘肅肢殘人參加中國肢殘人協會和國際肢殘人組織的活動,開展同各省肢殘人組織的友好往來與合作。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四條 全省肢殘人代表會議
全省肢殘人代表會議由省殘聯代表大會中的肢殘人代表組成。職權是:
(一)審議省肢殘人協會工作報告,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省肢殘人協會章程;
(三)選舉省肢殘人協會委員會委員;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全省肢殘人代表會議每屆五年,與省殘聯代表大會同期舉行。全省肢殘人代表會議須有肢殘人代表中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名譽職務
省肢殘人協會可設名譽主席,由省肢殘人協會委員會聘請。
第十七條 省肢殘人協會委員會
省肢殘人協會委員會在全省肢殘人代表會議閉會期間,負責貫徹省殘聯主席團會議決議和全省肢殘人代表會議決議。職權是:
(一)選舉主席、副主席;
(二)執行省殘聯主席團會議決議和全省肢殘人代表會議決議;
(三)向全省肢殘人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四)向全省肢殘人代表會議提出本會章程修正案;
(五)檢查、監督本會章程的實施;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省肢殘人協會委員會委員從全省肢殘人代表會議的代表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九條 省肢殘人協會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經委員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選舉時須有2/3以上的委員出席,其選舉結果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經省殘聯主席團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省肢殘人協會的日常工作由省殘聯專門協會辦公室承擔,組聯處負責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省肢殘人協會委員會。
甘肅省智力殘疾人及親友協會章程
(2003年8月19日省智力殘疾人親友會四屆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2007年2月4日省智力殘疾人及親友協會四屆五次全體會議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甘肅省智力殘疾人及親友協會(簡稱甘肅省智協)是全省智力殘疾人及親友的群眾組織,是甘肅省殘疾人聯合會的專門協會,接受甘肅省殘疾人聯合會領導。
第二條 本會宗旨:弘揚人道主義思想,代表智殘人的共同利益,反映智殘人的特殊需求,維護智殘人的合法權益,宣傳、動員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智殘人,促進智殘人平等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及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規范。
第四條 本會地點:蘭州市城關區民主西路168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密切聯系智殘人及其親友,反映他們的意見和需求,溝通他們與社會之間的聯系,爭取和維護智殘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為智殘人參與社會生活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六條 團結、教育智殘人及其親友遵守國家法律,履行應盡的義務,培養智殘人決定自己事情的能力,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
第七條 促進智殘人康復、扶貧、教育、勞動就業、維權、文化體育、社會保障及殘疾預防等工作。
第八條 推動智殘人輔助用品用具的研制開發與推廣應用;開展調查研究,為智殘人工作提供咨詢、建議、服務和監督。
第九條 參與、舉辦與智殘人及其親友有關的各類培訓,開展科學知識宣傳普及和經驗交流活動;組織開展各種有益于智殘人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 十 條 在智殘人及其親友骨干中推薦殘疾人工作者。
第十一條 承辦省殘聯委托的專項工作。
第十二條 通過市(州)殘聯,聯系并指導市(州)智殘人及親友協會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代表甘肅智殘人及其親友參加中國智協和國際智殘人組織的活動,開展同各省智協組織的友好往來與合作。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四條 全省智殘人及親友代表會議
全省智殘人及親友代表會議由省殘聯代表大會中的智殘人及親友代表組成。職權是:
(一)審議省智協工作報告,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省智協章程;
(三)選舉省智協委員會委員;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全省智殘人及親友代表會議每屆五年,與省殘聯代表大會同期舉行。全省智殘人及親友代表會議須有智殘人及親友代表中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名譽職務
省智協可設名譽主席,由省智協委員會聘請。
第十七條 省智協委員會
省智協委員會在全省智殘人及親友代表會議閉會期間,負責貫徹省殘聯主席團會議決議和全省智殘人及親友代表會議決議。職權是:
(一)選舉主席、副主席;
(二)執行省殘聯主席團會議決議和全省智殘人及親友代表會議決議;
(三)向全省智殘人及親友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四)向全省智殘人及親友代表會議提出本會章程修正案;
(五)檢查、監督本會章程的實施;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省智協委員會委員從全省智殘人及親友代表會議的代表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九條 省智協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經委員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選舉時須有2/3以上的委員出席,其選舉結果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經省殘聯主席團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省智協的日常工作由省殘聯專門協會辦公室承擔,組聯處負責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省智協委員會。
甘肅省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章程
(2003年8月19日省精神殘疾人親友會四屆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2007年2月4日省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四屆五次全體會議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甘肅省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簡稱甘肅省精協)是全省精神殘疾人及親友的群眾組織,是甘肅省殘疾人聯合會的專門協會,接受甘肅省殘疾人聯合會的領導。
第二條 本會宗旨:弘揚人道主義思想,代表精神殘疾人的共同利益,反映他們的特殊需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宣傳、動員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精神殘疾人,促進精神殘疾人平等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及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規范。
第四條 本會地點:蘭州市城關區民主西路168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密切聯系精神殘疾人及其親友,反映他們的意見和需求,爭取和維護精神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為精神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六條 團結、教育精神殘疾人及其親友遵守國家法律,履行應盡的義務,鼓勵精神殘疾人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
第七條 促進精神殘疾人康復、扶貧、教育、勞動就業、維權、文化體育、社會保障及殘疾預防等工作。
第八條 開展調查研究,為精神殘疾人工作提供咨詢、建議、服務和監督。
第九條 參與、舉辦與精神殘疾人及親友有關的各類培訓,開展科學知識的宣傳普及和經驗交流活動;組織開展各種有益于精神殘疾人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 十 條 在精神殘疾康復者及親友骨干中推薦殘疾人工作者。
第十一條 承辦省殘聯委托的專項工作。
第十二條 通過市(州)殘聯,聯系并指導市(州)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代表甘肅精神殘疾人及其親友參加中國精協和國際精神殘疾人組織的活動,開展同各省精協組織的友好往來與合作。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四條 全省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會議
全省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會議由省殘聯代表大會中的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組成。職權是:
(一)審議省精協工作報告,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省精協章程;
(三)選舉省精協委員會委員;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全省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會議每屆五年,與省殘聯代表大會同期舉行。全省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會議須有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中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名譽職務
省精協可設名譽主席,由省精協委員會聘請。
第十七條 省精協委員會
省精協委員會在全省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會議閉會期間,負責貫徹省殘聯主席團會議決議和全省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會議決議。職權是:
(一)選舉主席、副主席;
(二)執行省殘聯主席團會議決議和全省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會議決議;
(三)向全省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四)向全省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會議提出本會章程修正案;
(五)檢查、監督本會章程的實施;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省精協委員會委員從全省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會議的代表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九條 省精協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經委員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選舉時須有2/3以上的委員出席,其選舉結果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經省殘聯主席團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省精協的日常工作由省殘聯專門協會辦公室承擔,組聯處負責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省精協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