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推進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解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因無法適應社會競爭性勞動力市場的現狀,做好兜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意見》(國發〔2015〕7號)、中國殘聯等八部委《關于發展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的意見》(殘聯發〔2015〕27號)的相關規定,借鑒我國部分地區發展經驗,對全面推進我省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提出如下意見。
一、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和輔助性就業機構
(一)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概念。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是指組織就業年齡段內有就業意愿但難以進入競爭性勞動力市場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的一種集中就業形式,在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勞動報酬和勞動協議簽訂等方面相對普通勞動者較為靈活。
(二)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對象。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對象主要包括法定就業年齡段內、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未通過以任何形式在用人單位就業,殘疾程度較重、適應能力較弱、難以通過一般方式和途徑實現就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
(三)輔助性就業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1、組織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
2、具有相對穩定的勞動生產項目;
3、具備包括精神殘疾人服藥管理在內的較為完善的勞動安全保護措施;
4、配備相應的專業服務人員;
5、與殘疾人或殘疾人親屬簽訂相關協議,符合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定的,應與殘疾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6、為殘疾人支付適當的勞動報酬;
(四)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的特點。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同時具有庇護性、非營利性、社會福利性等特點,主要包括:工療、農療機構;其他取得獨立法人資格開展輔助性就業的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各類企業、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職業康復機構等單位中附設的開展輔助性就業的工場或車間。
二、統籌規劃,推進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規范建設
(一)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原則。殘疾人輔助性就業要堅持政府主導,將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動員社會,鼓勵、吸引和支持社會力量發展輔助性就業,逐步實現投資和運營主體多元化。
(二)總體發展目標。各級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支持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經濟發達地區,要加大工作力度,盡快展開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工作;經濟欠發達地區,要量力而行,逐步興辦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到2017年所有市(州)轄區、到2020年所有縣(市)至少建有一所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基本滿足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的就業需求。
(三)發展思路。各地要加大扶持力度,通過民辦公助、公辦民營等形式,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輔助性就業機構。優先扶持社區輔助性就業機構,方便殘疾人就近就便實現就業。輔助就業機構資格認定辦法按國家規定執行。
(四)工作要求。政府興辦的輔助性就業機構要加強規范化建設,積極探索,積累經驗,發揮示范窗口作用。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輔助性就業機構,要遵守法律法規,履行社會責任,堅持公益支持,為殘疾人提供輔助性就業服務。
三、政策跟進,激發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發展動力
(一)機構用地優惠政策。各地要將公辦或社會資本興辦的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用地按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納入計劃。在城市新建社區和新農村建設規劃中,要將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納入其中,重點保障。對社會資本投資經營的輔助性就業機構,按照法律規定應當采用劃撥方式供地的,按照劃撥方式供地。有條件的殘聯要無償提供運營場地。
(二)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國家有關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條件的輔助性就業機構,由稅務機關按其安置的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對承擔公益職能的輔助性就業機構納稅有困難的,報經主管地稅部門批準,可定期減免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對符合非營利性條件的輔助性就業機構取得的收入,經免稅認定后作為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對輔助性就業機構符合國家安置殘疾人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的,其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實行100%加計扣除;對其他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輔助性就業機構,均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三)公用事業收費優惠政策。對符合相關優惠條件的輔助性就業機構,可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減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優惠政策。
(四)金融支持。推動金融機構結合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的特點,開發適合輔助性就業機構發展需要的信貸產品和服務方式,合理利率定價;積極利用財政貼息、小額貸款等方式,加大對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的信貸支持力度;適當放寬準入條件,鼓勵民間資本積極參與殘疾人輔助性機構建設。
(五)資金扶持。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資金,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甘肅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2016〕130號)的規定。省殘聯將對新建的政府和社會興辦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場地租金、無障礙環境改造、生產設備和輔助器具購置給予一次資金扶持,最多不超過20萬元,所需資金從省級殘保金中給予補貼。
四、齊抓共管,保障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健康發展
(一)各級政府要將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項目。在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中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的崗位,其從業人員為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的,可納入當地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范圍。同時確定某些產品由輔助性就業機構專產專營,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采購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提供的產品或服務。
(二)各級發展改革和有關部門要監督落實好輔助性就業機構享受城市建設與公用事業收費等優惠政策。各級民政部門要促進福利機構中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的發展。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扶持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發展,加強對扶持資金的管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保障殘疾人就業權利,加強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各種侵害殘疾人勞動權益的違法行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對殘疾人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服務。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重視并督促各地加大對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在建設用地方面的扶持力度。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輔助性就業機構的金融支持力度。各級稅務部門要依法落實對輔助性就業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扶持輔助性就業機構發展。
(三)各級殘聯要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工作規劃,做好城鄉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就業需求的調查摸底,協助有關部門制定發展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的規劃和扶持政策并檢查督促落實;加強宣傳,鼓勵、引導社會力量興辦輔助性就業機構。
(四)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積極協調各類單位開發、提供輔助性就業勞動生產項目,廣泛向社會征集公益性勞動生產項目,建立輔助性就業項目數據庫,編制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產品目錄;加強對輔助性就業機構的資格審核,搭建輔助性就業機構產品銷售平臺;加強就業指導員培訓,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幫助輔助性就業機構中已具備條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融入勞動力市場實現就業。鼓勵和引導各類助殘志愿機構、殘疾人服務組織為輔助性就業殘疾人提供相應專業服務。
(五)省殘聯、省發改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國土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省國稅局和省地稅局將適時組織檢查驗收,并對開展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取得顯著成效或對社會各界幫扶殘疾人就業起到良好的影響和示范作用的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為輔助性就業機構提供就業項目、經營場地等方面支持做出顯著成績的企業或單位,給予補貼或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