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區)殘疾人協會換屆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殘疾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強村(社區)殘疾人協會(以下簡稱殘協)建設,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履行殘聯“代表、服務、管理”職能,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團結帶領廣大殘疾人聽黨話、感黨恩、跟黨走,為推進殘疾人事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殘疾人全面發展和共同富裕提供堅強組織保障。
第二條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換屆工作的各方面、全過程,保證換屆工作的正確政治方向。堅持發揚民主,廣泛傾聽殘疾人意見訴求,切實保障廣大殘疾人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堅持程序規范,在縣級和鄉鎮(街道)殘聯指導下,嚴格依照《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章程》規定的原則和要求開展換屆工作。堅持嚴的主基調,嚴格遵守換屆紀律,確保整個換屆過程風清氣正。
第三條廣泛宣傳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殘疾人的格外關心、格外關注和各級黨委政府關心幫助殘疾人的惠殘政策、惠殘舉措,宣傳殘疾人熱愛祖國、自強不息的先進事跡和社會各界扶殘助殘的先進典型,進一步激發廣大殘疾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立足當地工作大局,認真總結殘疾人工作發展成績和經驗,結合實際謀劃部署下一個五年殘疾人工作。選舉產生新一屆殘協主席、副主席和委員。
第二章殘協代表大會代表
第四條殘協代表大會代表人選由村(社區)黨組織根據本轄區居民人數和殘疾人人數、按照“規模適當、代表性強”的原則提出,一般不少于20人。
第五條代表人選應包括各類殘疾人及殘疾人親友代表、“兩委”委員代表、村(居)民小組組長、殘疾人工作者、殘疾人小組組長、網格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扶殘助殘愛心人士、志愿者等,其中各類殘疾人及殘疾人親友應占65%以上。
第六條代表人選應擁護黨的領導,熱愛殘疾人事業、熱心為殘疾人服務,遵紀守法,品德優良,公道正派,廉潔自律,具有一定參事議事能力,在殘疾人中有較高威信。
第七條代表人選由村(社區)黨組織在廣泛聽取意見基礎上提出建議名單,經村(社區)黨組織主持召開的村(居)民代表、殘疾人工作者、殘疾人及其親友群眾會議(殘疾人人數超過30人的可推選殘疾人代表參加)協商推舉產生。推舉產生的代表人選名單應在本村(社區)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由村(社區)黨組織根據公示情況確定代表名單。
第三章 殘協主席、副主席、委員
第八條殘協設主席1名,副主席2至3名,委員3至5名,任期均為5年。
第九條殘協主席可由村(社區)“兩委”成員擔任,副主席由殘疾人及親友、扶殘助殘愛心人士等擔任,委員由殘疾人及親友、殘疾人工作者、扶殘助殘愛心人士、志愿者代表等擔任。
第十條 殘協主席、副主席、委員建議人選由村(社區)黨組織在廣泛征求意見并與鄉鎮(街道)殘聯充分溝通醞釀后提出,報鄉鎮(街道)黨(工)委批準后,作為候選人提交村(社區)殘協代表大會。
第四章殘協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殘協代表大會的主要議程是:聽取并審議殘協工作報告,選舉新一屆殘協主席、副主席和委員,新任殘協主席講話,鄉鎮(街道)殘聯負責人講話。代表大會由村(社區)“兩委”主要負責同志主持。
第十二條 殘協工作報告要全面總結本屆殘協工作開展情況,對新一屆殘協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報告在起草過程中,要廣泛聽取殘疾人、殘疾人親友、殘疾人工作者、扶殘助殘愛心人士、志愿者等的意見。工作報告審議稿應報請村(社區)“兩委”審定后提交殘協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三條 代表大會選舉一般采取等額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結果按照程序報鄉鎮(街道)黨(工)委和殘聯備案。
第十四條 代表大會會場應嚴肅莊重,懸掛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會徽,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設施和環境。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 縣級和鄉鎮(街道)殘聯要統籌指導村(社區)殘協做好換屆工作,制定村(社區)殘協換屆工作實施方案,對殘協代表大會規模、代表人選產生、候選人提名、選舉辦法、選舉流程、工作要求、時間安排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六條 換屆所需經費可由村(社區)“兩委”統籌解決。
第十七條 本規范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