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等5部門《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通知》解讀
為推動《“十四五”殘疾人保障和發展規劃》任務目標落實落地,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國殘聯五部門共同印發了《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殘聯發〔2021〕51號,以下簡稱“辦法”)。
一、《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殘聯發[2021]51號)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是法定義務。《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國務院出臺的《殘疾人就業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首次提出了“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要帶頭安置殘疾人”的明確要求。2013年,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公務員局和中國殘聯7部門共同印發了《關于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意見》,要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應當為社會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錄和安置殘疾人就業。文件同時提出“放寬開考比例”“采取適當措施,努力為考生創造良好考試環境”等便利措施,并制定了“對于不履行義務的用人單位,不能參評先進單位,其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參評先進個人”等監督落實要求。2016年國務院印發《“十三五”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規劃綱要》對2013年7部門文件的部分要求以國務院文件名義再次進行了強調,同時將“各地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招錄(聘)殘疾人就業”列入重點任務分工。
《“十四五”殘疾人保障和發展規劃》首次以國務院文件形式提出了具體量化目標,并要求“完善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制度,制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置殘疾人就業辦法”、“合理確定殘疾人取得職業資格和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等入職的體檢條件,對于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的殘疾人,應依法保障其平等就業權益”。為貫徹落實規劃要求,中國殘聯會同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共同制定了《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二、“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適用于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通過公開錄用、遴選、選調、公開招聘等方法安排殘疾人擔任公務員、工作人員或職工。
三、“辦法”的目標是什么?
答:到2025年,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省級、地市級編制50人(含)以上的黨政機關至少安排1名殘疾人,編制67人(含)以上的事業單位(中小學、幼兒園除外)至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縣級及以上殘聯機關干部隊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殘疾人。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國有企業應當根據行業特點,積極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安排殘疾人就業。
四、“辦法”主要內容是什么,對哪些方面進行了規范?
答:本“辦法”是相關工作首個具有可作操作性的規范性文件。“辦法”共分總則、安排計劃和招錄(聘)公告、考試、體檢與考察、公示與監督、附則六章,共二十六條。整體體例與《公務員錄用規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類似,依序對招錄(聘)各個環節做出了規定。在符合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招錄(聘)工作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力爭充分反映殘疾人的特點和訴求。“辦法”在招錄(聘)公告發布和體檢等環節注重于解決殘疾人可能面對的各種歧視或障礙,在考試等環節重點強調了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和合理便利的要求,這也是我國作為《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簽約國應當履行的義務。
五、“辦法”在保障殘疾人權益方面有哪些亮點?
答:在招錄(聘)環節,“辦法”第七條規定相關部門制定的非定向招錄(聘)計劃和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職位、崗位外,不得設置限制殘疾人報考的資格條件”“限制殘疾人報考的特殊職位、崗位,公務員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殘聯予以充分論證后發布”。第九條規定,面向殘疾人的定向招錄“可以給予適當放寬開考比例、年齡、戶籍等傾斜限制”。這些規定讓殘疾人無論是參加面向公眾的一般崗位還是面向殘疾人的定向崗位招錄(聘),其所受到的限制都大為減少。
在考試環節,“辦法”對合理便利的具體內容作出較為詳細的規定,如“采用大字試卷、盲文試卷、電子試卷”、“由專門工作人員予以協助”、殘疾人需要參加能力測評的“可以采取適合的考試方式”,“辦法”還對殘疾人申請合理便利的相關程序作出了規定。
在體檢環節,“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面向殘疾人招錄(聘)的職位、崗位,體檢標準由省級有關部門規定,這一規定將相關標準制定權利下放到省級,是對近年來部分地區在定向招錄(聘)殘疾人時已經取得經驗的認可,也為更多殘疾人進入相關用人單位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第十三條同時規定進入相關用人單位,“需要職業資格證書的,不得額外增加與職位、崗位要求無關的身體條件要求”。殘疾人填寫體檢信息時,常常因為是否將殘疾視為身體健康條件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辦法”首次明確規定:“殘疾人有權保護個人隱私,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審核報考人信息時,不得以殘疾本身作為是否健康的依據。除明確要求外,不得以殘疾人未主動說明殘疾狀況作為拒絕錄(聘)用的理由。”
在公示和監督環節,“辦法”明確了各相關方面的責任。公務員、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相關管理部門的主要責任包括為定期的按比例就業公示和年審提供協助等。殘聯的責任是為相關用人單位在招錄(聘)工作各個環節提供幫助和服務,同時“向國有企業介紹和推薦適合人選,幫助其開發適合殘疾人的崗位”。用人單位的責任則包括如未履行按比例就業法定義務“不能參評先進單位,其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參評先進個人”,這也是對2013年7部門文件相關規定的再強調,同時“辦法”還要求國有企業將“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予以披露”。
六、各級殘聯的責任是什么?
答:各級殘聯應當為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招錄(聘)殘疾人在面試、體檢、崗前培訓、無障礙溝通等方面提供幫助和服務,向國有企業介紹和推薦適合人選,幫助其開發適合殘疾人的崗位。
七、用人單位的責任是什么?
答: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且未采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義務的,不能參評先進單位,其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參評先進個人。
八、國有企業的責任是什么?
答:國有企業應當將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予以披露。
九、“辦法”何時生效?
答:“辦法”自2021年10月27日印發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