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國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中關于特殊教育的規定
200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進一步強化了政府行為,對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其中,涉及特殊教育5處,按條款順序,前4處講特殊教育的實施保障,最后一處講法律責任。主要內容包括:
(1)加快特教學校建設。該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設置特教學校(班)。按照國家《特殊教育學校建設標準》,盲校(班)的設置,由省級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聾校(班)和弱智校(班)的設置,由設區的市級或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該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還規定“特教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特教學校除應具備普通學校條件外,還要有與殘疾學生數量相適應、符合殘疾學生教學、訓練和生活需要的校舍及設施,應按不同殘疾類別配置不同的專用設施設備和輔助學習用品用具,還需要比普通學校更多的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場地及設施。
(2)不斷提高隨班就讀教育質量。該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并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該法的相關規定為保證和不斷提高隨班就讀教育質量提出了基本要求,并提供了法律支持。該法第五十七條(一)規定: “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學校,要承擔法律責任。上述違法行為的主體可以是從事學校管理工作的責任人員,也可以是直接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責任人員。因此,對他們追究法律責任的主體是地方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
(3)改善和提高特教教師待遇。該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特教學校教師比普通學校教師工作量和工作難度更大,且承擔了更多的責任,理應得到更多的報酬。因此,將“特教津貼”政策上升為法律規定,進一步保證了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
(4)保障特教學校正常運轉。該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于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殘疾人占人口總數比例較低、類別較多,特教學校生源少,規模小,因材施教又需要有別于健全人教育的方式、手段和設施設備。特殊教育成本遠遠高于普通教育。上述規定,為政府制定特教學校人均公用經費標準,保障特教學校正常運轉提供了法律依據。
來源:中國殘聯
